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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锋律师
安徽-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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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就餐签单 公司不认个人承担
更新时间:2014-09-21

工作人员就餐签单 公司不认个人承担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某曾经营淮北市君悦大酒店,2007116日至2008222日,时任太平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个销三部经理周某与赵某某等人多次在该酒店就餐,其中周某某签单消费11667元,案外人赵某某等人亦存在一定数额的消费。2009318日,陈某某向周某催要欠款,并出具发票2张,计17544元。周某在发票后签字,并注明:此费用属公司招待业务。

案情分析

1、关于就餐人员要注意的问题

实际上周某在就餐时确为太平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工作人员,就餐时也应是为了公司事务。但由于周某未及时报账,加之后来又离开了该支公司,因此该支公司不愿认可。对于就餐事项,公司不可能在应餐单上加公章,但事后要及时报账,要求公司支付,否则周某作为个人承担了其职务行为的费用,周某存在吃亏的问题。

2、关于饭店要注意的问题。

饭店在单位就餐时,如果需单位人员签单,需要提前签订合同,对于具体事项要进行约定明确,并定期要求单位认可。否则由于就餐人员的流动等情况,会导致无法主张权利的问题。本案中对于其他案外人,由于保险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根本无法主张。

3、关于权利维护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个人以单位名义所签就餐、加油及各种消费,也存在代理单位打借、欠条的情况。但由于单位未加盖公章,且未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单位不认账,则法院可能要判决个人承担。毕竟,个人所签章或打条同,但个人不能举证属单位事务,该费用仍旧需偿还。个人承担责任属理所当然。

法院判决结果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在陈某某经营的君悦大酒店用餐,双方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就餐后,应当给付餐费11667元。太平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认为未受权周某在君悦大酒店签单消费,由于产生的费用应由周某个人承担。太平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求未授权周某在君悦大酒店消费,事后也不予追认,此费用应视为周某的个人消费,应由其个人承担此项费用。判决周某偿付陈某某餐费11667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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