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马某、成某、许某是1986年原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一公司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该单位内部改制,四原告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至2002年。后因企业没有工程做,公司通知原告等工人在家待岗(保留劳动关系)。2014年12月,该公司实施减员,向合同制工人发放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却认为4原告已自动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4原告向该市港区人社局反映, 2016年6月28日,该市港区人社局作出书面回复,认定:“4原告与改制后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费”。郑荣刚律师代理4原告向法院起诉,代理意见中认为: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8]34号文《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改制后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4原告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劳动法》第91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建筑工程公司向4原告支付补偿金。该市港区人社局的书面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判决某市港区人社局败诉,撤销了某市港区人社局的书面认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4名原告最终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单位补缴了劳动保险,使4名劳动者“老有所养”,4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郑荣刚律师一再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