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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非法拘禁案
更新时间:2019-12-30

2018年7月,因胡某石某借款,石某同其3名朋友索债无果而将胡某拘禁6小打伤公安局将某等4人抓获,县公安为石某等4人属涉恶案件以涉恶案件上报县检察院。郑荣刚律师接受石某亲属的委托,在查阅了案卷材料,次会见了石某后,律师为本案不属案件提出下辩护意见

、本案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系因被害人不守诚信、违约不还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石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大,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属一起普通的共同犯罪在拘禁过程中并未太多的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拘禁的时间很短,被害人仅造成了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比较轻的。且石某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案件,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应当石某减轻处罚.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郑荣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此案属涉案件,并从轻处罚,当庭宣判石某有期徒7个。石某在判决后一个月刑满放回家。在当前除恶境下,如果按照公安局的意见,认定本案为涉恶案件,其量刑至少在一二年.通过郑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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