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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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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妨害建房、排除妨害、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2020-03-06


甲、乙、丙是邻居关系,甲的房屋在最高处,甲出外需要经过乙丙家的门口。因甲与乙丙曾经有过口角,当甲要拆旧建新时,需要用大型的工具车拉建筑材料,当工具车经过乙丙的门口时,乙丙不让车辆通行。三方引发矛盾,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司法所依然无法调解。甲通过朋友联系到本人,接受委托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得知乙丙的门口的小路是甲出行的唯一通道,也是历史通道,乙丙不让工具车通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人在拟好民事起诉状后,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立案、举证、庭审、辩论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乙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甲的工具车通行。收到判决后,乙丙均没有上诉。甲的房屋如期修建,已经顺利完工。

温馨提示:相邻之间应当本着友好、互利互惠、保障最基本的生活环境的原则去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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