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靳双权律师
全国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939
好评人数
1338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拆迁房屋继承纠纷——如何能证明系借用父母名义购买拆迁房屋
更新时间:2020-09-21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3诉称:王某与马某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1、王某2。1996年5月13日,王某去世。2015年8月21日,马某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x区x镇×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现原、被告三人无法就×号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x区x镇×号房屋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3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王某3继承x区x镇×号房屋,同意支付二被告折价补偿款,比例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1、王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3的诉讼请求。涉案×号房屋不是遗产,而是王某1所购买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17日,王某3、王某1、王某2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房子是王某1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只是借用母亲马某的名义,也经过了马某、王某2、王某3的同意。即使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属于遗产,王某3与王某2也在协议中放弃了继承,房屋应归王某1所有。

二、法院查明

2005年12月30日,马某原位于北京市x区23号的房屋被拆迁,王某3作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署两份货币补偿协议书,共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419478元,马某因此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王某1、王某2、王某3每人分得上述款项中的14万元。2006年3月18日,马某与x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马某购买位于北京市x区x镇×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50411元。2008年4月3日,马某取得×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由开发商交付后,由王某1装修入住,并使用至今。王某3认可购房事宜由王某1办理。

2014年3月17日,王某1、王某2、王某3经协商,就拆迁款及x房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1.王某1不参加拆迁款分配,把当年所得拆迁款14万元整退给王某2、王某3各7万元整。2.王某2、王某3自愿放弃地址为x×室的房产继承权利。在母亲马某过世后,王某2、王某3协助王某1将此处房产过户到王某1一人名下,并在需要时积极配合王某1予以公证。”该协议同时注明:“1.拆迁后获得x房产购房资格时,由王某1一人出资全款购买x×室,所用资金为王某1个人资产,没有使用拆迁款。2.x×室现属于母亲马某名下,但因马某患有老年痴呆且意识模糊,现阶段无法到公证处公证。为了避免母亲马某过世后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因此制定此协议书,若三人产生不同分歧时,将遵循此协议规定。3.关于母亲马某在此协议签署后的全部赡养费用问题,由王某1、王某2、王某3三人均摊,若其中一人已没有经济能力赡养,则由其家庭成员承担。”庭审中,王某3、王某1、王某2均认可王某1已实际向王某3、王某2各支付了7万元。

2014年3月17日,王某1还向王某3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3人民币拾肆万元整,定于2016年3月17日还清。”王某3主张签署前述协议时,王某1承诺多给王某3房屋折价款14万元,王某3才同意签字,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14万元尚未履行。王某1、王某2称写14万元的欠条是由于王某3认为与王某2平分拆迁补偿款不合理,王某1为了平息矛盾才同意多给王某31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就房屋价值询问王某3、王某1、王某2的意见,三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为420万。法院将关于房屋价值询问情况的电话录音附卷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x区x镇×号房屋由王某1继承。

四、律师点评

关于×号房屋购买时的出资问题,王某1、王某2均主张×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税费均由王某1所出,王某3认为购房款系从马某拆迁补偿款中所出。根据王某3、王某1、王某2的陈述,在三方签订2014年3月17日协议后,王某1已将原先分得的14万元拆迁补偿款分别退还给王某3、王某2每人7万元,故王某1实际未分配拆迁补偿款,×号房屋的购房款应认定由王某1个人财产出资。

关于2014年3月17日协议能否证明王某1借用马某名义购买×号房屋的问题,本案中,王某1主张借用马某名义购房,应当向法院提供王某1与马某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能够证明存在口头协议的充分证据,而2014年3月17日协议系由王某3、王某1、王某2三人签订,未取得马某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王某1系借用马某名义购房。法院认定,×号房屋仍属于马某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考虑。

关于王某3、王某2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否有效的问题,王某3在庭审中主张签订2014年3月17日协议是王某1、王某2向其承诺协议签署后三人共同赡养母亲,而王某1、王某2没有按承诺履行,是王某3一人赡养照顾母亲;且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才有效,王某3不是自愿放弃的,现在不同意放弃。王某1、王某2不认可违反承诺,主张是王某3不赡养母亲,不支付母亲养老费用,王某1补充提交养老院票据等证明二人已经尽到赡养照顾义务。王某3对此不予认可,称2014年养老费用已于2014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了王某1之子,2015年费用没有给是由于双方存在争议。综合各方陈述,法院认定,王某3主张王某1、王某2违反承诺的依据不足,王某1、王某2已经尽到了赡养照顾马某的义务。也就是说,王某3、王某2在2014年3月17日协议中作出了放弃继承×号房屋的意思表示系在对马某赡养问题进行协商等合意行为中作出,且王某1同意另行多支付14万元给王某3,对王某3的权益已倾斜保护,鉴于以上因素考虑,王某3、王某2应当受其放弃继承表示的约束,王某3无权再要求继承×号房屋。

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名下登记的×号房屋,购房款虽由王某1出资,但王某1主张借用马某名义买房的证据不足,×号房屋仍应作为马某的遗产处理。马某未留有遗嘱,王某1、王某2、王某3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遗产。现王某1、王某2、王某3在2014年3月17日签订协议,该协议第2条,王某3、王某2作出了放弃×号房屋继承权利的意思表示,该条款结合该协议第1条关于拆迁款的分配以及“注明”第3条关于马某赡养费用问题的约定,显示王某3、王某2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在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及对母亲赡养费用问题进行协商的合意中作出,且王某1已承诺另行补偿王某314万元,对王某3的权益已倾斜保护,鉴于协议第一条已经实际履行,而王某3主张王某1、王某2未按承诺赡养照顾马某依据不足,王某3再行要求继承×号房屋,于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号房屋应由王某1继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靳双权律师
您可以咨询靳双权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3386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