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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开荣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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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拿到毕业证书,单位低于最低标准发放工资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6-12

原告李某通过应聘、面试于2012428日被录用到被告江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员岗位。公司先是安排原告在无锡市xxxx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属于被告一子公司,现已注销),后又安排其到被告无锡市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均属江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办公场所和地点在一个地方,上述公司均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2012428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以来,每月平均只休息1-2两天,有时全月无休。被告按照每月2200元发放工资至201210月,201211月开始被告每月只发放申请人800元工资(有时更低),克扣、拖欠工资至20177月,原告于2017727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给被告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工资,而且未支付加班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到法院,被告公司答辩主张原告应聘时登记是本科学历,但经公司人事部门多次催要原告一直未提供毕业证书,所以一直按800元发放工资,社保也无法办理缴纳,不存在加班情况等。

经法院两次开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被告支付原告95000元经济补偿金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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