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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开荣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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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精神疾病未告知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02-26

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19**年2 月1 日生,住无锡市X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受申请人特别授权委托),住无锡市X区。

被申请人某某(无锡) 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某某( 无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 受被申请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 受被申请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争议

2017 年8 月8 日,申请人范某某就与某某(无锡)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为由向本委申请仲裁。

请求事项: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其工作场所工作15 年的经济赔偿金及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赔偿金200000元。更正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经审查,该案符合本委的受理范围和条件,故本委于2017 年8 月14 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由仲裁员章建本组庭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

申请人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答辩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即时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为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提供了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出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程序等。

庭审中,申请人代理人拿出其在医院检查的诊断,证明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劳动保障权益益的各类经济补偿金,人道援助供5万元。

双方关于劳动关系项下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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