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第一被告雇用原告在运城市盐湖区干活,主要是在公路上铺路沿石和马路砖,干了二十多天,欠原告工资14039元。2014年11月8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欠条上第一被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姓名不符,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安排的工地负责人)。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是两被告一直推拖不给,至今分文未付。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由第一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原告放弃对第二被告的起诉。最终,经法院调解,第一被告同意在两个月后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