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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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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7-05-25

案情:

2015年6月,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史某某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价款总计183000元,其中车款146000元,保险费、定位仪器费等37000元。从6月至9月,史某某先后付款44900元。由于经营不善,2015年10月,史某某将车辆交回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车辆另卖他人,价款为10万元。此后,经双方协商,史某某尚欠运输公司车款及借款18800元,向运输公司出具了欠条。2016年8月,运输公司起诉史某某,要求史某某偿还车款38100元及违约金1143元、借款5800元。史某某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付款条据、欠条等证据,主张史某某仅欠运输公司18800元,其中13000元车款系双方最后结算的欠款金额,不应当再向运输公司偿还车辆381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车辆总计186000元,史某某支付44900元,尚欠车款38100元,另有借款5800元未还为由,判决史某某偿还运输公司车款38100元及违约金1143元、偿还借款5800元。史某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13000元车款系双方对车款的最终结算金额,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运输公司要求史某某偿还车款38100元的主张违背了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不予支持,改判史某某按照欠条向运输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承担违约金1143元。史某某对二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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