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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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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2-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健康权、生命权纠纷

原告与被告为同村村民,双方本无任何经济纠纷及矛盾。后因被告情绪敏感,多次寻衅滋事,采取泼粪、言语辱骂、殴打等行为恶意骚扰原告及原告家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劳作。2016年2月2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前后花费人民币2749元。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本应邻里互助、和谐相处,但被告一再寻衅滋事、恶语相迎,甚至多次威胁原告人身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并对原告的的精神状态造成巨大侵害,原告多次报警,被告虽经治安处罚,但依然我行我素,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置国家法律权威于不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本人对于其实施的各种侵权行为均予以认可,但是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且不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700余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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