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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律说法-家庭装修有质量问题,一定及时交涉
更新时间:2021-08-10

柳律说法-家庭装修有质量问题,一定及时交涉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高XX

被告:烟台XX装饰工程公司

审级:一审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7日,原告高XXX与被告烟台XX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所有的龙口市XXX楼房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总造价73000元,签订合同当天支付43800元,木工工程半成品结束支付2555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365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笔装修款43800元,被告公司陆续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无装修资质,提出解除《装修合同书》,被告公司同意,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装修合同书》。双方约定剩余工程不再由被告公司施工,经结算,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10900元。

原告主张在后续装修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施工的部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后续无法工程继续施工,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

一、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公司协商解除《装修合同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9年12月30日解除《装修合同书》,被告公司亦返还了未施工部分的装修款,据此,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消灭。

三、被告公司返还剩余款项,且原告予以接受,视为双方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履行的部分作出了最后处理,即双方经协商对合同已履行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对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质量予以了确认。

四、《装修合同书》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行业的质量标准,且其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应在双方解除合同时,就应予以验收,但其在合同解除时并未提出,故视为其对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予以确认,其现在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装修款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高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柳律说法:

1、很多家装纠纷的产生,都源于当事人对装修公司的过分信赖。无论是朋友介绍还是活动推荐,当事人对装修本身了解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很多人都是匆忙中缴纳了费用,并不了解合同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2、本案中,双方后期协商解除了《装修合同书》,装修公司向业主交付了装修工程,并退还装修款10900元,业主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业主对装修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质量予以确认。

3、业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装修合同书》解除后曾要求装修公司保修而装修公司拒绝的事实,其要求对工程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本案中,业主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系装修公司施工导致。

5、涉及家庭装修,很多人是出于结婚、乔迁等多种考虑,甚至有很多人急于入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就必须对有关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与限制。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难以维权。

我是柳律师,

我在烟台!

2021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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