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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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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女方保住抚养权,迫使男方撤诉
更新时间:2016-05-02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90号

原告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何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王高军,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 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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