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霞于2018年10月1入职惠州某电子公司处,与惠州某电子公司签订了3年3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生产操作工,月工资约4000元。
2018年12月21日,刘某霞在出租屋自杀死亡。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刘某霞“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因刘某霞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惠州某电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和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合计88620元。刘某霞死亡后,惠州某电子公司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无人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刘某霞亲属委托王高军律师代理本案。王高军律师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刘某霞亲属88620元刘某霞非因公死亡待遇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