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钟保昌律师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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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运作得当,可以取保、判缓刑,不用坐牢,有判决书为证
更新时间:2017-1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昭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钟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上旬以来,被告人叶某为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昭平县昭平镇综合市场二楼“倾情网吧”旁的电子游戏机室提供技术处理和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该游戏机室于2015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扣押游戏机主机七台,赌资1902元。经昭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在该游戏机室查获的游戏机17台,可同时供56人单独操作,以上游戏机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是受他人雇佣工作,应认定为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上旬以来,被告人叶某为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位于xx市场二楼“xx网吧”旁的电子游戏机室提供技术处理和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该游戏机室于2015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扣押游戏机主机七台,赌资1902元。经昭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在该游戏机室查获的游戏机17台,可同时供56人单独操作,以上游戏机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黄某甲、黎某、梁某、李某、黄某乙、黄某丙、朱某、郑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赌博游戏机检验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叶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受雇于他人工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卢春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晓春






取保候审申请书

桂贺律申字(2015)第009号

申 请 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378462455。

申请事项:对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嫌疑人叶硕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叶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于2015年7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有病在身,需常年支付巨额医药费,极其需要犯罪嫌疑人外出打工挣钱维持生计。加上犯罪嫌疑人叶某并非赌场的老板,仅负责购买生活用品等后勤工作,故其是否触犯刑律尚存在一定的争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现根据其父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叶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昭平县公安局


申 请 人: 律 师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昭平县检察院

叶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于2015年07月2日贵院对叶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后批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亲属及叶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嫌疑人的律师,为叶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认真了解了现阶段的本案案情,会见了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嫌疑人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对于本案的一点看法,希望贵院予以考虑。

一、叶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一)客观方面,叶某没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没有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也没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叶某只是别人雇佣的一个工人,打工赚钱养家糊口而已。

(二)叶某所在打工的场所开业时间短,还没有什么营利,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叶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

叶某只是一个打工者,仅负责购买生活用品等后勤工作,平时为人老实,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希望贵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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