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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任职期间,因工死亡,有没有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6-30

员工任职期间,因为自身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有没有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梁某是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7月进入公司工作,20194月,梁某突然突发头晕伴意识障碍半小时,后被120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1、意识障碍原因:脑血管意外,2、高血压病3级。梁某死亡后,梁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12290元( 7486/x 15个月)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公司向梁某家属支付按佛山市2017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59元计发丧葬补助费18177元,一次性抚恤金36354元。

双方不服,均向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公司应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应为20073 元(6691/x 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40146元(6691/x 6 个月),按佛山市公布的2018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数额为6691元为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怠于死 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由于公司没有为梁某购买社保,梁某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公司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但是由于梁某的家属均已成年,已经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不需要梁某的供养,所以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时,都未裁判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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