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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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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左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胜诉)
更新时间:2015-12-10

2014年7月9日,李某某驾驶的左某某所有的苏D5****小型轿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海路口右转弯时遇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泰山路由南向北直行至此,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伤情经鉴定达到九级伤残。后张某某起诉索赔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4692.29元。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某246613.71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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