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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工作一个小时,能够确认劳动关系吗?
更新时间:2015-07-11

案情简介:

董某某在常州某某服饰公司从事裁剪业务,因其一人无法操作断布机,2013年9月10日上午8:00,董某某叫来邱某某前来一起操作断布机。当天9:00左右,邱某某在操作断布机时左手小手指不慎受伤,后董某某就把这种情况告诉服饰公司的义务经理戴某某,戴某某当即表示让董某某先送邱某某去医院救治,而后戴某某也将此情形告知于常州服饰公司的老板。董某某遂送邱某某去常州一〇二医院救治,后戴某某代表公司送来200元现金。后来经医院诊断为小手指骨折。

后来邱某某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常州某某服饰公司对邱某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异议。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遂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邱某某遂以常州某某服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进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因劳动仲裁阶段,关键证人董某某未能出庭作证,武进劳动仲裁委遂驳回邱某某的仲裁请求。随后邱某某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常州某某服饰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邱某某,邱某某受常州某某服饰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常州某某服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邱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常州某某服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一审法院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常州某某服饰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仅工作一个小时的用工行为被确认了劳动关系。

律师意见:

本案能够确认劳动关系,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将情况告诉戴某某,戴某某向老板汇报并在老板的指示下去医院看望邱某某,并支付200元医疗费的事实。

二是邱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常州某某服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受服饰公司的管理,接受的也是服饰公司安排的有偿的劳动。

三是常州某某服饰公司不能证明邱某某不是其单位员工。根据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能够更好平衡双方的利益,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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