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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吸毒)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08-09

案情简介:

某市区公安局分局 以涉嫌吸毒为由对廖某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执行。但是,根据申请人廖某自述其2013 4 1 晚并未和李某、蒙某在某区102号房间吸毒。本案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足。

根据律师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后,发现如下事实及处罚决定违法:

一、实际上,申请人当天是回家喂养自己家的宠物犬,偶然遇见民警查毒,申请人当时并未在他人吸毒房间现场。不能因为申请人偶遇就推定吸毒。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未严格依照法律查证就认定申请人现场吸毒属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足。

二、申请人不存在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

事实上,申请人和蒙某只是房东和承租人的关系。并不知道其是否多次吸食毒品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也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

三、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应与纠正

被申请人被拘留后,办案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家属,造成家长在2天后才知道被拘留的事实及关押地点。同时,某市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见有行政机关印章,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四、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明显过重。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拘留15天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最后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撤销某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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