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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2014-09-0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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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为董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在董先生提出离职时,公司要求董先生交违约金而引起的纠纷案。

  【案情】董先生于2012年2月6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年6月8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自11日开始,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为期五天,培训内容为提高业务技能,培训讲师为公司的优秀项目主管。

  2012年6月11日至15日期间,董先生参加了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15日下午培训闭幕后,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等人到办公室,后工作人员拿出表格,其中包括有课程点评、培训人员点评、服务期期限等内容。董先生认为这只是一份关于培训的反馈,就按照表中要求填好相关内容。

  2013年9月24日,董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董先生要交违约金。董先生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找茬,但为了得到离职证明,董先生只能先交了这笔钱。

  董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故对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裁决结果】

  公司为董先生进行培训,董先生主张该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仅为公司的内部培训,T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显示,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等内容,未显示有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是为董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董先生所持公司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未为董先生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故其与董先生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违法,该公司应返还董先生违约金。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事项:

  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这里的培训费实质是“专款专用”,即专业技术培训所花费的费用。若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作培训,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培训”,在不满足此前提的条件下,企业不得依据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如期限、培训费、违约金等。

  2、企业不应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需要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项发票,才可被仲裁认定为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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