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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免责期

2014-05-1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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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化解用人单位仅凭一纸简历带来的招聘失误,《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应聘劳动者的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考...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化解用人单位仅凭一纸简历带来的招聘失误,《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应聘劳动者的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考评,看他们的表现是否符合该用人单位的要求。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拿“试用期”做文章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么不和劳动者签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要么随意延长试用期,还有企业以粗暴简单的一句“不符合企业要求”,就将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解聘,这些做法都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违法用工,也要法律责任。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试用期开始:签合同“能拖就拖”

  某劳动者被录用后,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当劳动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的态度很强硬,告知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要等到转正之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以内,就算还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和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规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试用期中间:试用时间“能长就长”

  某劳动者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可到三个月期满后,公司对该劳动者说,因为他的经验不足,试用期要再增加三个月。

  法律解读:试用期约定有时间限制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有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结束:员工“能打发就打发”

  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可是到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公司突然以试用期内的工作不合格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试用期解聘员工要提供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证明其已向劳动者公示过录用条件,或是双方约定了录用条件,并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达到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向劳动者告知过录用条件或约定有录用条件,则其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劳动者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要求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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