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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签兼职协议要求补缴社保无据

2019-05-0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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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路某于2005年8月应聘到济南某开发公司工作,2008年1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兼职聘用协议,期限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5月4日,路某填写职工离职申请表后离开。开发公司未发放路某2009年4月的劳动报酬。路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他自己在济南市历城

路某于2005年8月应聘到济南某开发公司工作,2008年1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兼职聘用协议,期限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5月4日,路某填写职工离职申请表后离开。开发公司未发放路某2009年4月的劳动报酬。路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他自己在济南市历城区就业办公室缴纳。后路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2009年4月的工资、2009年以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遭到拒绝,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开发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路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

根据路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兼职聘用协议,自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兼职聘用协议到期后,路某仍在开发公司工作。路某提供了劳动,故要求开发公司支付2009年4月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路某的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由个人缴纳,且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路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劳动部门在此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性质,分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待遇却相差甚远,切莫像路某一样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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