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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2015-08-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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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竞业限制协议是保守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技术性强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往往意味着接下来的路都会很困难甚至导致破产。但是竞业限制跟保守商业秘密又有区别。找法网小编告诉你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

商业秘密

  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1)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的,竞业限制是约定的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约定即须严格履行的、无期限的道德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竞业限制是由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就没有义务为公司守住秘密。且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简单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

  (2)保密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在法定期限内约定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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