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未缴社会保险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

2019-04-14 22: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对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未缴社会保险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为巩青山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以及巩青山的代...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未缴社会保险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为巩青山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以及巩青山的代理人袁海燕提出的因多方申诉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请按照你局提出的意见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缴纳滞纳金的时间应从1999年1月22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95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