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2018-09-11 14: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如果在法院诉讼以后会有相关判决书,那么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涛。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为亮。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为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明辉,被告严为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其妻子介绍进入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小时工工作。原告和被告为按小时结算工资的民事劳务关系,并且原告不对被告进行考勤,由负责包装的主管对被告的劳务成果进行验收。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因劳务过程中疏忽受伤,后双方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

  判令: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严为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起诉书中明确写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包装工工作,双方确为劳动关系,有上级主管对被告进行考察,双方并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误伤调解协议》,载明: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处担任临时工一职,因工作疏忽导致货物押至脚部,同时原告也及时启动了协助就医程序,医疗机构断定为脚骨骨折,经疗养至2014年6月19日已经康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偿方案,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的医疗费用26,000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工资补偿9,100元,营养、交通费、陪护费等所有费用7,700元。该协议另载明:被告自愿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5569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误伤调解协议》、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构成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获取报酬,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从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综合因素予以判断。本案中,被告确在原告处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经营范围,有主管进行基本管理,报酬也是由原告支付。其行为构成已经基本符合了劳动关系的一般要素。根据双方确认的《误伤调解协议》中载明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双方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对于2014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19日的工资补偿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协议还明确包含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条款。原告辩称被告和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仅是临时找被告工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的工作内容也并非原告处临时性的工作范畴,故对于原告关于双方系临时性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严为亮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世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凌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963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