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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

2019-06-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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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常生活中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有很多,很多人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会选择冲裁的方式。不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也是有区别的,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进行划分。那么大家知道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有哪些吗?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规定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法显然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

  三、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的相关资料。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最有效的途经之一,相对于其他方式也比较快捷且花费小。只有充分知道这些知识才能在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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