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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一天就被辞退,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2019-05-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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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IT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两台专用设备,沈某、马某被招聘进来,每人操作一台。上班第一天,马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设备,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将这台坏设备做退货处理。随后,对马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设备了,因此,你

      某IT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两台专用设备,沈某、马某被招聘进来,每人操作一台。上班第一天,马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设备,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将这台坏设备做退货处理。随后,对马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设备了,因此,你跟沈某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因为分给你的那台设备是坏的,已经退了货,所以,公司只有让你走,而留用沈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刚签完劳动合同,你现在让我走,算不算是公司违约呀?”马某质问道。
      
      “不能算违约,因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实际上,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现在让你走,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过,如果你要是真不愿意走的话,公司也可以考虑再给你安排点儿别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这个岗位的工作了。”

      “那不行。我就是冲这个岗位来的。”

      “那只能请你另谋高就了。”

      “我就是走,也不能白走了,公司该给我一个月工资做经济补偿吧?”

      “不可能。你只上了一天班,凭什么要一个月工资做补偿金?”

      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否享受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具体到本案,根据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企业可以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虽然马某只在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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