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失效]

2019-02-13 0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废止理由: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暂作如下修改:一、工人退休、退职(包括有符合招...
废止理由: 调整对象消失, 自行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暂作如下修改:

一、工人退休、退职(包括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参加工作的)回农村后,凭退休、退职证件,由其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口粮。退休、退职后,按本人原粮食定量标准供应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

二、随同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的原属非农业人口的直系亲属,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由生产队分配口粮;在当年粮食未分配以前,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经原单位审查批准,到达地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按照当地居民口粮标准供应;对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供应到满十七周岁为止。

三、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退职回农村的工人,其口粮供应办法与上述办法不一致的,可从今年二月起,改按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76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