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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2-04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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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企业集团劳动、教育部门:为了推动社区就业的深入开展,使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尽快在社区实现再就业,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根据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企业集团劳动、教育部门:

  为了推动社区就业的深入开展,使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尽快在社区实现再就业,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根据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意见的精神,现就开展社区就业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就业培训是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本市其他从业人员、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的,以提高社区就业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为目的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社区创业培训。社区就业培训是再就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再就业培训向社区的延伸和拓展。

  推进社区建设是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扩大就业则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不仅是促进社区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根本保证,而且也是规范社区服务行为、提高社区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是促进社区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社区就业培训在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中,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中,将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成为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经济建设,完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社区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把社区就业培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评估社区建设成果的一项主要考核指标。

  二、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社区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6号)和《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培发〔2001〕33号)的精神,凡从事社区服务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本市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均须接受社区就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属国家、本市规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范围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中只涉及其中某些工作内容的,可就相应部分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上岗,并在一年之内继续参加其余部分的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市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未列入国家、本市规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范围的,可经培训、考核持《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上岗。

  (二)强化职业指导。

  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进入社区就业之前,要普遍接受一次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培训应结合不同人员的特点,重点放在就业观念、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服务技巧、提高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上;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以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服务技巧为主。普遍推行“求职成功策略”的职业指导模式,强化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社区服务的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的内容,以环境卫生维护、绿化、社区治安、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商品配送、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家庭装饰、修理、老幼和病人护理等方面为主。2001年,重点是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社区保安。

  技能培训的实施,采取整班与插班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全日制与开放式相结合等灵活的方式,针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状况、职业经历、求职心理与愿望等不同特点分类进行。对能力较强的,可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社区复合技能培训;对能力一般的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为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突出社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page]

  建立社区就业培训考核结果分析反馈制度、对用工单位进行回访制度、学员再就业后返校回课制度,及时发现培训中的问题,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质量。

  (四)积极推进社区创业培训。

  社区创业培训是企业创办者培训的一种形式,是企业创办者培训向社区的延伸。社区创业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其他创办就业实体的人员。凡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到社区自谋职业、开办小企业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接受社区创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北京市社区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再按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开办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社区创业培训的实施,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原则,以工商管理、税务、财务、公共关系、企业管理知识、创业意识、营销策略、合法经营、服务质量保证等为主要内容,重点进行案例分析、项目模块教学,提高社区创业培训的适用性,帮助学员进一步选择、确定创业项目,完成《创业计划书》。

  (五)积极加强社区就业培训的教材开发、考核标准的制定。

  按照社区就业岗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大纲,并以此为依据编写教材、开发试题库,开展后续扶持和咨询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社区就业培训的教材、试题、咨询服务技术体系。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全市社区就业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制定、开发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创业培训的考核,签发《北京市社区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同时以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各单位参与社区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社区就业培训考核标准的制定,开发考核试题,组织各区(县)实施社区就业培训考核。

  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社区创业培训的后续咨询服务工作,提供社区创业信息、市场经营信息、开展企业诊断,帮助调整创业项目,组织生产技术指导和营销策略培训。

  (六)强化社区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社区就业培训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结合区域的实际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以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依托,组织区域内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承担社区就业培训;加强对培训、考核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监督、指导培训机构确保培训质量;结合社区就业的增长点,开发相应的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层次,创立培训品牌;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社区就业培训预警制度,掌握下岗协议到期出中心和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意向,为社区就业培训提供先导。

  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社区就业培训需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生源组织和管理、推荐就业等工作,将“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向街道延伸,在培训机构、街道(镇)、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之间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掌握人员的基本情况、特点、就业意向,及时提供给培训机构实施分类培训。

  (七)加大社区就业培训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开展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各单位,我局将根据其工作的实际效果,使用就业经费按《北京市就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证》之前进行职业指导的,按每人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开展社区创业培训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开展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培训内容(课时、原材料消耗、技术复杂程度等)的不同予以不同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

  三、开展社区就业培训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对开展社区就业培训重要意义的认识,将社区就业培训列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整体规划,协调开展,为社区就业培训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page]

  (二)建立机制,全面推进。

  在社区就业政策法规体系、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置换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实现社区就业创造条件。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动措施,建立统筹运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营造促使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顺利到达社区就业岗位的“社区就业培训直通快车”,即在大力开发、置换社区就业岗位的同时,根据社区就业各种形式的实际需要,明确提出相应岗位的具体要求,作为培训与社区就业的结合点,以及实施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的技术依据,为培训服务于社区就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需求;实行就业准入,在办理就业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对相应的职业(工种)要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用工行为,为社区就业培训的全面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在开展社区就业培训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社区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和质量及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突出社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培养社区就业的急需技能,使社区就业培训在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实现社区就业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结构调整中,起到“促进剂”和“稳定剂”的作用,不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统筹规划,重在落实。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辖区管理的作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充分调动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动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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