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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雇人不签合同不缴社保

2014-02-1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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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职工在市区一家超市打工,因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超市应支付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54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某职工在市区一家超市打工,因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超市应支付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54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

  工作期间不签合同不缴保险

  张某,芝罘区人,今年34岁。据张某反映,2011年12月14日,他到市区某超市从事防损工作。工作期间,超市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5月24日,张某因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之后,张某因上述原因与超市发生争议,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并确认自己在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5月24日期间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接诉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超市辩称,张某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向仲裁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2011年12月14日到超市从事防损工作。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工资为1000元/月,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工资1200元,2012年3月14日至2013年5月24日工资1400元/月,以现金形式每月10日发放。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24日,张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单位辞职。2013年5月24日,张某正式离开超市,离职前一个月工资已结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

  劳动仲裁裁决超市依法赔偿职工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超市每月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期间,张某与超市之间同时具备上述情形。故认定张某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与超市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超市应向张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对张某要求超市支付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张某在工作期间,超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张某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如下:张某与超市在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超市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超市应支付张某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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