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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企退休人员将获10年医保补助

2019-03-07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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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符合条件的国企退休人员,其医保补助将主要由省财政解决。为保障医保补助的实施,将成立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符合条件的国企退休人员,其医保补助将主要由省财政解决。

      为保障医保补助的实施,将成立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陕西省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陕西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给付工作。

      原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经办工作,由所在企业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意见》指出,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属以下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逐步解决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医保补助范围和条件

      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以陕政发〔2001〕70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依法破产关闭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省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7%)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省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西安市4.5%)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省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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