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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2019-03-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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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
为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

为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此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字〔2002〕63号),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余命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所需资金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按照以上办法落实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后,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发〔19〕44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来解决。具体解决办法请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厅〔20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对光华厂医疗保险适用政策问题请示的答复》(劳社秘〔2003〕246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3 日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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