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因工负伤的职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的省辖市级及其以上的劳动监察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的,作为退休职工安置,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审批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对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工伤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2]1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