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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退职):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到期能否办理退休?

2019-03-0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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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中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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