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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2019-03-14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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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省劳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程序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

  (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 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3、 本人的失业证;

  4、 求职登记证明;

  5、 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7、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统一转交到失业人员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转交失业人员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统一管理。

  (七)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于次月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

  (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page]

  五、医疗补助

  (十三)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计发,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由银行代发。

  (十四)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住院通知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在指定医院就诊的,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未申报或未经批准住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急诊可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十五)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应到指定医院就医。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为湘潭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定点医疗单位由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居住地不在湘潭市城区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如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须医院出示转院证明, 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治疗费用方可补助。

  (十六)失业人员在住院终结后30日内,由本人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和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后,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个人自负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失业人员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后住院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住院终结后15日内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急诊抢救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保中心章),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十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预支或垫付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为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7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含危重病)。

  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如近视矫正手术、镶补牙手术等治疗、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危重病抢救并下达了病危通知的,须在住院终结的15日内,携带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医院出具的病危抢救有关资料,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危重病医疗补助。经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危重病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无力住院治疗而进行门诊治疗的,失业人员须携带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医院出具的危重病病历证明,到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治疗,家庭病床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补助规定进行申报补助。

  危重病医疗补助金和家庭病床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六、生育补助

  (二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二十一)生育补助金标准

  1、 平产: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四个月补助;

  2、 难产: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五个月补助。

  (二十二)女性失业人员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准生证》、接生记录卡或住院证明、本人申请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助手续。已享受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机构的生育补助的,不再重复领取生育补助金。[page]

  生育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七、丧葬、抚恤金补助

  (二十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助。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十四)失业人员所供养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公安部门出示的抚恤对象的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和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二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二十六)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

  九、其他

  (二十七)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八)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怃恤金。

  (三十一)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十二)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三十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十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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