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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3-1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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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今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

  山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今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档案、失业登记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发给《失业证》,并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持《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按当地规定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月办理申领手续,到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银行领取。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按迁出统筹地区的标准)、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五、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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