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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能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2019-05-02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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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某是一名工商银行的员工,已有12年的工作时间,现单位突然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提前通知。请问他应如何处理此事,有关的赔偿及相关的事项是怎样的?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孙某是一名工商银行的员工,已有12年的工作时间,现单位突然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提前通知。请问他应如何处理此事,有关的赔偿及相关的事项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为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值。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照不同情形有最长12个月限制。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另外向职工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

  同时,企业必须在辞退职工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否则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是由企业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般掌握一个原则,即如果这种辞退,职工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企业原因辞退职工,则没有12个月限制,工作多少年支付多少个月工资,同时,如果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则按照企业平均工资支付。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孙某可以按照上述精神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企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孙某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都是可以解决的。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必须在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本案中,如果在企业辞退时,企业已经明确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被辞退之日就是权利被侵犯之日;如果当时企业并没有明确,而是在随后向其要求经济补偿时才明确拒绝,那么可以认定企业明确拒绝之时为权利被侵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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