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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工时被机器绞断手指 获赔近12万元

2014-09-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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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刘女士在包头市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塑料)打工时,手指被绞断。8月26日,记者了解到,刘女士已经拿到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塑料支付刘女士近12万元。2...

  据报道,刘女士在包头市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塑料)打工时,手指被绞断。8月26日,记者了解到,刘女士已经拿到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塑料支付刘女士近12万元。

  2013年4月28日23时许,刘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小指被机器绞断,住院50天,住院期间产生约1.3万元的费用由某塑料支付。2014年 3月20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属于因工受伤。5月20日,经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女士致残程度为九级。

  随后,刘女士多次与某塑料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均遭拒绝。为此,刘女士于6月3日向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塑料在仲裁时称,刘女士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外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刘女士系某塑料的员工。2013年4月28日,刘女士在工作中将左手小指绞断,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护理等级。刘女士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包头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已明确由某塑料履行。据此,对于刘女士要求某塑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住院期间陪护费等赔偿,予以支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住院期间应由单位安排护理,本案中,某塑料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故应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关于鉴定检查费、诉讼费、最低生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存续的情况,同意刘女士与某塑料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塑料支付刘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9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25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住院期间陪护费46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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