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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一年未上班零工资 合同终止咋算经济补偿

2015-01-0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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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梁平发生工伤,医疗期满后遵医嘱休息一年,恰好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合同,并以其未提供劳动、工资为零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须以劳动...

  劳动者梁平发生工伤,医疗期满后遵医嘱休息一年,恰好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合同,并以其未提供劳动、工资为零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须以劳动者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

  工伤后被罚款300元

  2011年4月8日,梁平入职佛山市天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天A公司为梁平参加了社保,梁平受伤前的平均缴费工资为2018元。

  2011年7月25日,梁平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9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公司做得很过分,医疗费是我自己出的,公司不肯出一分钱,甚至还罚我款!”梁平说。原来,公司认为这次工伤事故中,梁平负有很大责任,系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薪资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遂决定对他罚款3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罚。

  在随后的一裁两审期间,梁平均强烈要求公司必须退还被罚扣的300元。

  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给予罚款处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带有行政色彩的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对员工的违纪行为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故公司无权对梁平行使罚款权,不得在梁平的工资中预先扣除。

  护理单据证明被指伪造

  “在我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却不闻不问。我只好自己出钱请人护理,花了5334元。后来,我拿相关单据去找公司报销,公司居然说这些单据是我伪造的!”

  据介绍,梁平住院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7月25日至9月13日,入住佛山市南庄镇人民医院,住院50天;第二次是2012年11月11日至26日,住院15天。

  天A公司称,在劳动仲裁期间,梁平提交的医院证明并未注明需陪护,而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住院证明却加注了需陪护一人,因此怀疑梁平涉嫌伪造证据。

  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梁平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两次,共65天;两次住院均需一人陪护。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派员护理梁平,应当依法支付护理费给梁平,共计5334元。

  一年未上班如何计经济补偿

  2013年4月7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愿续签,因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梁平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天A公司支付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42元。天A公司辩称,梁平医疗期满后直至劳动合同到期,长达一年多从未回单位上班,梁平没有依法提供正常劳动,不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官司历经一裁两审。

  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天A公司未表示合同期满后打算与梁平续订劳动合同,故梁平主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梁平主张应以其受伤前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相关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梁平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未上班,劳动合同2013年4月7日终止前12个月的工资为0。经查,虽然梁平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但其工伤第一次住院治疗后2011年9月13日出院医嘱明确“休息一年半,一年后视情况拆内固定”。从实际情况来看,梁平也确实在一年后才第二次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因此,根据2011年9月13日出院时休息一年半的医嘱,梁平应休息至2013年3月止,且公司也是直至2013年3月才通知梁平回单位上班,即梁平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未上班并非无故不上班。所以,该院认为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亦即应以梁平工伤前足月工作的2011年5月、6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公司应向梁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8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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