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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2019-01-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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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条退休基金的统筹范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

  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

  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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