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及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经办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的审核和管理业务。
第三条 各经办机构在为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报销业务应按照《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见附件)统一规定业务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30天内送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审核,区医保分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
第五条 区医保分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核定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到所属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并在当月内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销。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的结果向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 本市各级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经办业务的畅通、高效、快捷、优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审核业务管理,对工作人员审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落实初、复审双岗审核制度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制度。
第九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应配合本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两区两市应按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按市级统筹要求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级经办机构,确保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级统筹过渡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由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2009-7-27
执行日期: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