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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2019-01-31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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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印发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3号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印发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83号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包括市本级、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区),以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五个独立统筹区的生育保险,统一为广州市市级统筹区,即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核算,市、区(县级市)分级支付,并逐步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政策和统一基金管理核算。

1、统一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市一体化统筹区和两区两市的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算标准。

(1)缴费基数统一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征收。

(2)缴费比例统一按广州市现行的0.85%执行。

(3)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广州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待遇项目包括: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选择到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两区两市的生育医疗待遇要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即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结算医疗费用支付。其中, 2010年7月1日起(含本日,下同)至2010年12月31日,没有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因分娩、流产或施行计生手术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的住院定额标准核定,计生手术费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的定额标准核定; 2010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因分娩、流产或施行计生手术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两区两市的原规定执行,即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3号)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核定。

2、统一基金管理核算。从2010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市一体化统筹区和两区两市的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统收统支、统一核算,市、区(市)分级支付。

实行市级统筹前,两区两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从2010年7月1日起也一并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广州市和两区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市级统筹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资产核实的专项审计及交接管理工作。

3、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疗费的审核工作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其他待遇支付和业务管理工作仍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指导协调本市统筹区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并实施监督管理。

4、在信息系统未实现统一管理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业务经办、基金财务管理和就医管理等过渡办法执行。

(二)第二阶段:逐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从2010年7月起,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与本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逐步将两区两市的生育保险数据,先按规范标准进行数据清理,然后分阶段导入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最终实现对两区两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三、两区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有利于我市社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两区两市政府仍是当地生育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仍需继续做好辖区内生育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等工作。

颁布日期:2010-6-26
执行日期: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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