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2019-01-31 0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穗劳社养〔2009〕6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月7日1日起,本市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纳
穗劳社养〔2009〕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月7日1日起,本市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选择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企业,有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缴费基数申报表还应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由职工本人书面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在缴费基数申报表中签字确认。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或职工本人未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下限不能低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确定。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颁布日期:2009-6-24
执行日期:2009-7-1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85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