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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工伤? 该如何维权

2014-05-12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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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劳已经成为我国白领的工作常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其如何认定。现行立法缺乏有关过劳死规定与此相关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第十...

  “过劳”已经成为我国白领的工作常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其如何认定。

  现行立法缺乏有关“过劳死”规定

  与此相关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该条款规范解释看,其包含了几层含义:

  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为工伤。

  从上述规定看,其并非严格的“过劳死”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过劳死家属怎么维权?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过劳死”一般被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包括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工伤认定也较为严苛,一般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才算工伤。

  能与“过劳死”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过劳死”的维权法律依据目前依然是有限的,职工鉴于此,有些单位在职工发生“过劳死”的时候,出于种种考量,避免使用“过劳死”的称呼,而直接通过工伤进行赔偿,依据的就是上述条文。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过度劳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未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家属则可以通过认定工伤获得赔偿。否则,一般来说难以获得认定为工伤的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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