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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该如何要求伤害赔偿?

2019-03-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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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陈××原系某建筑公司助理工程师。2003年离职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招聘几十名民工从事承揽建筑、装修、维修等服务业务。唐××系木匠工,2003年3月被陈××招收并从事装修业务,并按月领取工资。2005年11月,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右手两个手指

      [案情] 陈××原系某建筑公司助理工程师。2003年离职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招聘几十名民工从事承揽建筑、装修、维修等服务业务。唐××系木匠工,2003年3月被陈××招收并从事装修业务,并按月领取工资。2005年11月,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右手两个手指被锯料机锯断,住院治疗和康复休息三个月,陈××支付了医疗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后双方为如何赔偿发生争议,且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 1、本案是非法用工,还是雇佣关系?

          2、唐××应该如何要求伤害赔偿?

      [评析] 这是一起非法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第一、雇佣关系,是指雇工接受雇主的委托从事某项劳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有: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为生活领域的事务,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事务;用工期限比较短;从事的事务完成后,即时结清劳务费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彼此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招用民工从事经营服务业务,并对民工进行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国务院的授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由此有了非法用工问题。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有合法用工和非法用工之分。根据《办法》中关于非法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非法用工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只有劳动关系才存在非法用工问题,非法用工的主体,应当是无经营资格的单位,即无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组织。而雇佣关系除使用童工外不存在非法用工主体问题。

      第三、在劳动关系中,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只要该用人单位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认为其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既使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但是,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却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而不受用工主体的约束。因非法用工造成人员由于用工主体的合法与非法,便产生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责任。

      本案中,陈××从事承揽建筑、装修、维修等服务业务,既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登记备案,虽然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用工,且具有一定规模。因此,可以认定其为非法用工的主体。

      据此,本案唐××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要求陈××对造成的伤害承担一次性赔偿;而不宜以雇佣关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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