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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9-01-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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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险[2010]38号、苏财社[2010]9号)精神,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险[2010]38号、苏财社[20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32元(2009年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132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加的生活费低于112元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112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县,要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各项考核目标和任务,争取省级奖励补助。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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