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女工病假被辞退 公司解除合同非法

2019-04-09 23: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3年8月起进入上海某配货公司工作。双方续签过一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29日起,张某因患病至医院就诊治疗,并陆续将病假医疗证明交给公司。5月11日,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向张某发出退工证明。5月23日,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8月起进入上海某配货公司工作。双方续签过一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29日起,张某因患病至医院就诊治疗,并陆续将病假医疗证明交给公司。5月11日,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向张某发出退工证明。5月23日,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退工单,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张某病假工资281.86元;对张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由双方各承担150元。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结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5年3月31日期满,但张某自2005年3月29日起因患病治疗尚在医疗期内,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张某在去年8月19日治疗,并由医生开具了休息半个月的医疗证明后,未再继续治疗,可视为张某疾病已痊愈,其医疗期应于同年9月2日结束。该公司在张某医疗期内作出退工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用工单位作出的退工决定,双方劳动合同顺延至2005年9月2日止;用工单位并支付张某的病假工资3446元。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50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