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所在单位经常加班,所有加班的人员均实行调休。元旦、五一加班也都这样处理。现在中秋节到了,小李值班两天。照例,节后他会得到两天的调休。他打来电话询问,单位可不可以用调休来抵冲加班工资?
律师说,《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劳动部有相关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所以,李某所在单位统一进行调休的方式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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