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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如何应对招标人的正当违规

2013-03-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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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已深入到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既规范了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证了工程质量,又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竞...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已深入到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既规范了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证了工程质量,又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了廉政建设。但是,仍有少数招标人为了个人目的,利用招标人的“发言”权,编制种种“正当”理由干涉招投标活动,左右招投标某一环节,照顾“关系户”或帮助“意中人”谋取中标。为此,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防犯招标人的“正当”违规。根据笔者近年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对招标人的“正当”违规总结出几点。

  1、找借口变更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必须要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首选方式也是公开招标。但有的招标人为了规避公开招标,有的借口时间紧、工期急,领导要求等,将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变为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变为直接发包方式,尤其地方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绿化、便民工程等这种情形较多;有的借口赶季节,不能务农时等,将项目肢解,划分若干标段,将本应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下项目变为邀请招标,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开发等工程项目较多。

  2、自定投标标准。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投标人等级、资格条件和投标标准。但有的招标人往往按照事先内定的施工单位,围绕其企业等级、资格标准、类似项目业绩等,确定投标标准,增加某项的评分分值,使其获取高的得分,以此达到帮助其中标的目的。

  3、左右评标结果。招标人代表利用参与评标之便,发表意见带有倾向性,诱导评委的意见,达到意中人中标。在评标前,招标人代表借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和特点之机后,往往会说事前我们也对投标人进行了考察,某某建筑企业实力好、信誉强,他们承建的某项目和我们的招标的项目很类似,非常好等。评标中,对低于意中人的报价的投标人重点查找问题,想方设法让其废标;发言带有暗示性、导向性,围绕意中人的投标价格、产品等,首先提出中肯意见,让其他评委在“肉脸对肉脸”时,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难以尽责,从而左右评标结果。

  4、订立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的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任何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有的招标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签定合同时,就中标价格、付款、工期等与中标进行再次谈判,以种种借口要求中标人提供赞助,以达到降低价格目的;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中标人垫付资金,拖延付款时间;以工作需要为晃子,要求中标人加快进度,缩短工期等。签订合同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的文件用于有关部门备案和备查。另外按照私下商定再签订一份用于实施合同。

  5、随意变更设计。在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变更设计是很正常的事情。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必须要建设单位、原设计单位、监理等签字认可,报有关部门备案,且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但是,有的招标人往往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尤其是装饰装修工程,有的变更很多,导致最后决算造价远远高于招标价格,使招标投标失去意义。

  6、友情支付工程款。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项到位情况及支付方式等。在签订合同时要进一步约定支付条件、时间、及违约处罚等。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是,有的建设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支付上大做文章,严格“把关”,论“友情”,讲关系,提前或推迟支付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工程款支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情好的,以抓工程进度,提供施工单位积极性为由,预支款项;交情不好的,以这个不合格,那个不行,或资金没到位等为借口,拖延付款。

  针对上述招标人的“正当”违规行为,各级招投标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做法是,将监管职能前移到招标项目的立项阶段,保证招标方从一开始就进入被监管视线,震慑招标方与投标方非正常接触;在招标过程中,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审核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评标中,密切注意招标人代表的言行。要将监管职责延伸到工程结算中,严肃查处那些签订合同偷梁换柱,高价追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让招标人到规范招标行为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责任;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管理行为的力度。 招标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招标人的违规行为难以藏身;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追究纪律责任,一律给予公开曝光,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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