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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1-01-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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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害岗位的范围第三章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第四章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第五章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强化内部监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案件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要害岗位的范围

  第三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

  第四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五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强化内部监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投资银行各分行及总行机关各部门。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要将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

  第二章 要害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要害岗位人员是指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下列岗位人员:

  一、现金出纳、金库管理员、重要凭证和财务公章管理员;

  二、押运、守库人员;

  三、国外代理银行、会计联行密押管理员,印鉴管理员;

  四、计算机系统管理员;

  五、资金交易员;

  六、储蓄员;

  七、信贷员;

  八、其他重要业务岗位人员。

  第四条 要害岗位工作一般应由正式职工担任,新入行人员要经上岗培训才能担任要害岗位工作。要害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为人诚实,一贯表现良好。

  二、热爱投资银行事业,业务技能熟练,积极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遵守行规行纪,服从领导,团结互助,自身要求严格,廉洁自律。

  四、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出勤。

  第三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

  第五条 要害岗位上岗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审批程序为:

  一、要害岗位人员的人选一般由业务部门提出,并填写“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二份,上报人事部门。

  二、由人事部门按上述条件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报请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要害岗位人员一经审核批准上岗后,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下,人事部门可以在通知有关部门后予以更换。

  第七条 要害岗位人员需要更换时,审批程序原则上采取自下而上进行。由更换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更换原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审批。

  第八条 要建立要害岗位人员个人档案。“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及有关材料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 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要害岗位人员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等变化情况。

  第十条 人事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要害岗位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要结合年终考评对要害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认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

  第十二条 要害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的,一般应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四条 部分要害岗位可根据情况,采取指定休假的措施,使要害岗位人员暂时中止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害岗位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有潜在发生问题可能的,要密切掌握其有关情况和动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案件。

  第十六条 对调离要害岗位的人员有发生潜在问题可能的,要进行离岗审计。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对要害岗位管理工作因制度不严,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要害岗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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