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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涉及税收问题的建议

2014-05-2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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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强制拍卖信息。建立与法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执行进度。税务机关自法院强制拍卖决定做出后,对被执行人实施监控,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执行结束...

  1、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强制拍卖信息。

  建立与法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执行进度。税务机关自法院强制拍卖决定做出后,对被执行人实施监控,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执行结束后,及时催促被执行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探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

  由于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亦即本文所述纳税义务人)往往已难以联系或无力清缴税款,因此,建议由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或法院在进行转交或支付拍卖价款之前,先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剩余款项再用于清偿纳税人债务,从而实现对税款的源泉控管。

  3、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

  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过程中,拍卖价款分别在买受人——拍卖公司——法院——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流转。作为税务机关,除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司使用发票的范围外,应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的转移过程中应使用的发票种类,以及由谁来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如对不动产的拍卖,作为被执行人(即卖方)应按照拍卖成交金额向买受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当然,由于强制执行环节被执行人往往查无下落或无力继续经营,也可以考虑由拍卖公司或法院申请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代缴应纳税款。规范了这个环节的票据使用,也使得买受人在办理缴纳契税、产权过户等环节中遇到的困难迎刃而解。

  4、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税款清偿的地位和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该条规定明确了税款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地位和顺序,国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未对税款问题做出规定,造成拍卖行为中的税收征管漏洞。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拍卖价款涉及的税收问题如税款缴纳的时限、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扣缴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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